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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94 條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 ,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