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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87-2 條
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