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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172 條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
,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