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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64 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