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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63 條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