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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53 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