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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44 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
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