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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43 條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 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