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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142 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
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