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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