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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31 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