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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