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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13 條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 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