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11 條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