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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10 條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 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