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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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85 條
不能為送達者,送達人應製作記載該事由之報告書,提出於行政機關附卷
,並繳回應送達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