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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34 條
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
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