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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30 條
當事人之選定、更換或增減,非以書面通知行政機關不生效力。 行政機關指定、更換或增減當事人者,非以書面通知全體有共同利益之當 事人,不生效力。但通知顯有困難者,得以公告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