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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70 條
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
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