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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66 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 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