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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34 條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時效之請求權,於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其原有時
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