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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22 條
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