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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08 條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 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