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5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但總統須於四十日內咨請立法院召集會議,提出行政院院長人選,徵求 同意。行政院院長職務,在總統所提行政院院長人選未經立法院同意前, 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