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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第 28 條
國民大會代表每六年改選一次。 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 現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