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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第 147 條
中央為謀省與省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貧瘠之省,應酌予補助。 省為謀縣與縣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貧瘠之縣,應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