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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第 115 條
省自治法施行中,如因其中某條發生重大障礙,經司法院召集有關方面陳
述意見後,由行政院院長、立法院院長、司法院院長、考試院院長與監察
院院長組織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提出方案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