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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第 113 條
省自治法應包含左列各款: 一 省設省議會,省議會議員由省民選舉之。 二 省設省政府,置省長一人。省長由省民選舉之。 三 省與縣之關係。 屬於省之立法權,由省議會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