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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第 112 條
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憲 法牴觸。 省民代表大會之組織及選舉,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