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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第 100 條
監察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
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