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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監督、輔導及考核新北市政府體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所屬體育場館委託民間營運管理,特設新北市政府
所屬體育場館委託民間營運管理督導及績效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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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督導及評鑑營運廠商之營運績效。
(二)提供營運政策、未來發展、經營管理及改善建議等事項之諮詢。
(三)委託經營管理期間重大事故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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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九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置副召集人
一人,由本局局長指派簡任層級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與副召集人為
本會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法律專家學者一人。
(二)財務會計專家學者二人。
(三)企管行銷專家學者一人。
(四)行政管理專家學者一人。
(五)體育專家學者二人。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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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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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局長指派一級主管人員擔任,綜理及協
助本會各項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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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每年以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各機關代表委員未能親自出席者,
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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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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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議決事項於簽奉本局局長核定後,以本局名義函請營運管理廠商
或相關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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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應組成工作小組,由本案執行機關派員擔任,必要時得邀請相關
局處派員協助。
工作小組得就本會督導及營運績效評鑑事項進行實地督導及查核,必
要時得邀請營運管理相關之專業人士參與,並將督導及查核結果向本
會報告或提請審議。
場館營運年度屆滿後,由工作小組先行進行書面審查,本會委員得就
審查結果進行實地審查,針對場館營運情形,辦理營運績效評鑑。
委員及參與績效評鑑考評工作之人員,對於營運管理廠商提送之資料
,除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定作業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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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營運績效評鑑,依各委員評分平均分數為績效評鑑結果。
營運績效七十分以上為及格,八十分以上,得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
不及格者,得由本會進行缺失列管及複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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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本府相關機關列席,必要時通知營運管理廠商
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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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府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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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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