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辦理公共照明設備節能減碳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 修正)
1  
一、新北市林口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推動林口區(以下稱本區)公
    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節約能源工作,運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
    力發展營運協助金(以下簡稱促協金),補助公寓大廈照明設備節能
    燈具汰換,提升公共用電整體能源使用效率,以達降低建築物用電與
    節能減碳之效益,訂定本要點。
2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向本所完成報備程序,並取得公寓大廈建築
    物使用執照滿一年之本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請人),
    得依本要點規定,向本所申請照明設備節能減碳獎勵補助(以下簡稱
    本補助)。
3  
三、本補助之補助上限依公寓大廈總樓地板面積之級距補助計算。但不得
    逾設備汰換經費與節省電費半額之補助經費概算。
4  
四、本補助之補助項目為節能燈具費用及裝設節能燈具所節省之費用。但
    施工車輛、機具、安裝費用及工資,不予補助。
5  
五、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公共照明設備汰換說明表。
(三)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前項文件如有缺漏且未於本所通知期限內補正者,應重新提出申請。
6  
六、經本所審查同意後,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完成節能燈具裝設,並於完
    工後十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所辦理經費核銷:
(一)完工報告書。
(二)領據及管委會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與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三)公共照明設備施工前、施工中及施工後彩色照片。
(四)詳載修繕項目及金額之廠商出貨證明、發票或收據。
(五)其他經本所指定之文件。
    前項核銷,本所得委託專業人員或機構協助辦理。
7  
七、本所得不定期派員查核本補助之執行情形,申請人不得拒絕。
8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給本補助;已發給者,本所應予撤銷並追
    繳之: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
(四)相同性質補助,重複申領。
9  
九、本補助之申請日期由本所公告之。
10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促協金撥付專款,經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但當
    年度促協金如有停止撥款或撥款不足情形,得停止或調整發放金額。
11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
      助金相關作業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