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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辦理公寓大廈滅火器藥劑更換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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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林口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倡公寓大廈滅火器藥劑定期
    更換,確保滅火器設置後之滅火功能,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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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新北市林口區已依規定完成報備程序,且於三年內
    未曾提出申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得向本所申請公寓大廈滅火器藥劑更換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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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補助補助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補助額度為滅火器核可數量乘以滅火器藥劑單價之半數。但不得超
      過新臺幣二萬元整。
(二)前款滅火器核可數量,依公寓大廈各樓層地板面積之滅火效能值及
      各棟建築物樓梯設置使用情形核算。但不得超過消防申報書之設置
      數量。
(三)前款公寓大廈各樓層地板面積之滅火效能值,以每二百平方公尺(
      含未滿)計算所需之滅火效能值;並以滅火器藥劑 ABC10  型滅火
      效能值為三、滅火器藥劑 ABC20  型滅火效能值為五計算。
(四)第一款滅火器藥劑單價,依該年度新北市政府採購網公告金額調整
      。
    前項滅火器應設置於公寓大廈共用或約定共用部分且為申請人所有,
    其藥劑有效期限少於三十日。
4  
四、本要點補助申請應備文件:
(一)滅火器藥劑更換補助申請表正本。
(二)近一年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含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設
      備檢修申報受理單)正本。
(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近一年報備函影本。
(四)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
(五)公寓大廈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六)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文件應蓋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印
    章。
    第一項文件如有缺漏且未於本所通知期限內補正者,申請人應重新提
    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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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補助非以發放現金辦理,前點之申請案,經本所將核定之自付額函
    知申請人後,申請人應先繳納自付額,再由本所擇定新北市政府共同
    採購約定商,辦理藥劑更換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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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所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
    協助金支應。但因情勢變更而有調整時,本要點補助金額亦同時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