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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使用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場地,經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各
項費用及保證金如附表。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主辦活動,或其他政府機關舉辦國家慶典活動,申
請使用本園區場地者,除保證金外,經本局審查核准,得僅收取空調費及
設備使用費。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協辦活動,申請使用本園區場地者,除保證金外,
經本局審查核准,得減半收取場地使用費。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