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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處理民眾集體陳情請願注意事項 (民國 101 年 11 月 05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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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處理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及各
    項偶突發狀況,以確保人員、設施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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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眾陳情請願如非屬集體陳情案件者,由本府一樓服務臺值班人員引
    導至聯合服務中心櫃檯受理,陳情人有情緒激動非理性者,櫃檯主管
    人員應適時出面疏處安撫,並通知本府警衛隊(以下簡稱”警衛隊”
    )到場協助,另儘速通報該管業務主管機關派員到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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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發現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之預警資訊,應先疏導化解,疏處無效
    應速將具體案情通報本府政風處並研處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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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政風處接獲預警通報後,應即通知業務主管機關政風室(機關如
    未設政風機構者,通知兼辦政風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協調業務權
    責單位研擬因應措施,並適時通知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秘書處
    、新聞局及警衛隊,另視案情需要層報秘書長、副市長、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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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避免民眾集體陳情請願發生暴動事件,本府警察局於集體陳情請願
    民眾到達本府前,應即動員佈署完畢,並於群眾到達時,將其引導至
    本府行政大樓外適當場地,業務主管機關應指派科長以上層級人員到
    場疏處、說明及後續受理陳情請願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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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陳情請願民眾如要求會見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以上人員時,業務主管機
    關應力為疏導,必要時再轉陳要求會見之首長裁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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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陳情請願民眾如有違反請願法第十一條情事,警察機關及警衛隊應依
    職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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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業務主管機關於處理結束後,凡情節重大者應儘速將處理情形陳報本
    府一層長官,並掌握後續發展,防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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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業務主管機關有關陳情請願事件後續輿情處理或因應,應依本府新
    聞發布標準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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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各機關之相關人員如未能及時到場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件,致陳
    情請願事態擴大,影響機關安全者,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