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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共廁所維護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1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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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公
    共廁所(以下簡稱公廁)之管理、使用及維護作業,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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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管理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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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廁:指公私場所中供公眾使用之廁所。其種類如下:
     1、標準公廁:指具化糞池、污水處理設施或連接下水道之公廁。
     2、簡易公廁:供短期使用,以暫存方式處理污水之活動式公廁。
(二)公廁維護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指公廁所有人或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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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廁環境衛生及設施由管理單位依使用頻率定期清理,並每年編列經
    費維護,定期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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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市轄內公廁除簡易公廁外,應向本局申報建檔管理,並依新北市公
    廁環境整潔檢查表(如附件)定期自行檢核,未符標準項目應即改善
    ,且以取得特優級認證為管理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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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廁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整建設計應依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
      冊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無障礙廁所應有足夠迴轉空間。
(三)廁門或擋板應可正常開啟、上鎖且無破損;天花板、牆壁、門窗、
      地板、洗手臺及鏡子等周邊設施無損壞。
(四)空間內應採光充足,如自然採光,應設置節能燈具提高廁間內明亮
      度。
(五)廁間內應設置緊急求助鈴,座式或蹲式便器旁得加裝安全扶手。
(六)廁間內應設置掛鉤或置物平臺、加蓋垃圾桶,並提供簡易清潔工具
      。
(七)親子廁所及哺乳室應提供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兒童便器、兒童
      洗手臺等。
(八)應提供洗手乳或肥皂。
(九)明確標示男廁、女廁、無障礙廁所、親子廁所或性別友善廁所等廁
      所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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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廁清潔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廁周邊環境應保持清潔,不得堆置雜物及清潔用具,且周邊雜草
      不得超過五十公分。
(二)便器、洗手臺等相關設施,無漏水或堵塞情形。
(三)公廁內地板清潔無髒污及潮溼情形。
(四)清潔工具應整齊放置於工具間,不可隨意散落。
(五)垃圾桶應定期清理,無溢滿情形。
(六)通風良好無異味。
(七)設置清潔維護紀錄表,清潔人員於清潔後應確實記錄,並張貼或懸
      掛於廁所明顯處;清潔維護紀錄表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八)設置化糞池者,應定期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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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得依新北市公廁環境整潔檢查表(如附件)進行轄內公廁環境衛
    生查核,並將查核結果提供管理單位,進行改善。
    前項查核分數為七十五分以下且經查證確有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之公廁
    ,本局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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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