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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績效考核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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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績效,以提
    升法制作業品質,增進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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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制作業績效考核(以下簡稱績效考核)對象,為本府所屬一級機關
    。但不包括本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本局)。
    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法制作業由其所屬一級機關負責督導,督導成效並
    列為一級機關績效考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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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為辦理績效考核,設法制作業績效考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本小組成員由本局相關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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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績效考核項目分為法規訂定、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訴願案件處理、採
    購申訴審議案件處理、消費者保護業務、法規諮詢業務、參與本府法
    制教育研習情形及法制業務報表填報情形等八大項目,各項目考核指
    標及權重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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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績效考核方式如下:
(一)年度考核:各機關應於本小組指定時間內,依考核項目之考核指標
      ,將指定資料(如附表二)分類整理為電子檔,供本小組成員審查
      。
(二)不定期考核:本小組成員就特定考核項目得不定期至受考核機關考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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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核成績依第四點附表一規定分項計分後,並就各單項所得分數合計
    為總分。
    受考核機關於年度考核時,如未辦理其中一單項業務時,該單項之配
    分,依其他各單項之配分比例,分配於其他各單項。各單項中,任一
    考核指標該年度未有該項業務時,該考核指標之配分,依其他各考核
    指標之配分比例,分配於其他考核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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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核成績分為下列等第:
(一)特優:總成績達九十分以上。
(二)優良:總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良好:總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
(四)普通:總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五)有待加強:總成績未滿七十分。
    每年度之考核成績由本局簽會本府人事處,經市長核可後,轉請各機
    關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特優:主辦人員及直屬長官記小功一次。
(二)優良:主辦人員及直屬長官記嘉獎二次。
(三)良好:主辦人員及直屬長官記嘉獎一次。
    考核成績為有待加強者,應提報改進方案,經市長核可後副知本局,
    並切實依方案改進。
    考核成績為特優者,於下一年度免受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