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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有效使用所管理之電子看板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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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各機關對於電子看板之使用管理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應依本要點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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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機關、學校、登記有案之公益團體或其他經管理機關認為有播放
之必要者均得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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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播放內容,以政令宣導、公益、文化或社教活動為原則,但管理
機關得視實際決定之。
申請人應保證對播放帶享有完整之權利,且無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拒絕電子看板播放之申請:
(一)播放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播放內容違反公序良俗。
(三)申請人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四)其他經管理機關認為不適宜播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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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宣傳期間以十四日為原則,管理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延長或縮短。播放
時間由管理機關視實際需要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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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機關基於技術或作業上之困難等原因,得要求申請人修改播放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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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理機關得因實際需求或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原因得逕行調整或停止播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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