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違反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 築物處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規定事件之裁罰,符合依 法行政原則、明確性及比例原則,以減少爭議並提升行政效能,特訂 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之裁罰基準,依附表一、附 表二及附表三之規定。
三、違反本基準附表所列違規事件,如有特殊情形者,得審酌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之利益及受處罰者之資力 ,依本基準附表酌予加重或減輕其處罰及延長或縮短限改期限,並均 應敘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