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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築物分(併)戶作業,特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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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於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合法房屋證明或建築物就地整建證明
後,其申請建築物分(併)戶時適用本要點。
前項申辦原則、申辦方式依附表辦理,其申請變更戶數流程依附圖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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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建築物分(併)戶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建築物分(併)戶核備申請書。
(二)分(併)戶同意書。
(三)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登記簿謄本或改良登記物所有權狀)
。
(四)原使用執照或存根聯影本。
(五)建物測量成果圖。
(六)變更後建築平面圖(乙式四份,申請人簽章)。
(七)原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
(八)分戶牆拆除說明書。
(九)其他指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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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應向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申請原核准使用執照之建
築物平面圖(於未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築完成之合法房屋者,由申請
人先向地政機關申請建築物測量成果圖),併同前點文件送工務局進
行書面審查。
領有使用執照建築物或於未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合法房屋,經工務局查
明確無前次核准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平面圖或地政機關查明確無建築物
測量成果圖屬實者,得以與現況相符之平面圖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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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門牌增編,應由申請人檢附門牌增編申請書及工務局核准之文件
或其他權利證明文件,向戶政機關申請核發門牌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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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若符合「新北市政府門牌編釘作業要點」之規定者,則逕洽各戶政機
關辦理門牌增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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