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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案專用下水道廢(污)水量總量管制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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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變更
    原設專用下水道廢(污)水量之總量管制,以簡化流程達便民服務之
    效,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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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建築物,係專指領有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核發
    之使用執照,且經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列管專用下水
    道在案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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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之廢(污)水量總量管制,係指本要點所稱之建築物辦理
    使用用途變更,因該變更部分所產生增加或減少之廢(污)水變化量
    之總量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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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案件經建築師先行檢討變更部分之樓層廢(
    污)水變化量後,由建築師填具本局訂定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查核專
    用下水道廢(污)水量列管紀錄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簽證負
    責之變更廢(污)水量檢討書,由本局建照科會至本局套繪室(以下
    簡稱套繪室)查核歷次變更使用執照核准案之專用下水道廢(污)水
    量列管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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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所稱之列管紀錄,係指環保局提供已領有使用執照建築物之專
    用下水道編號、專用下水道設計最大廢(污)水量及相關資料,由本
    局套繪室依本局訂定之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核准案之專用下水道廢(污
    )水量列管紀錄表(如附件二)紀錄之列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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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套繪室於受理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查核專用下水道廢(污)水量列管
    紀錄申請書後,依本局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核准案之專用下水道廢(污
    )水量列管紀錄表資料查復建築物專用下水道基本資料,並計算歷次
    (含本次)變更案累計之廢(污)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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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歷次(含本次)變更案累計之廢(污)水量經計算未超過專用下水道
    設計最大廢(污)水量之百分之十者,得由套繪室同意於本局列管紀
    錄暫時登錄後會本局建照科,建照科於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核准後,
    加註於執照內並會回套繪室予以正式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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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歷次(含本次)變更案累計之廢(污)水量經計算已超過專用下水道
    設計最大廢(污)水量之百分之十者,須依環保局之規定,由專業技
    師檢討增加廢(污)水量納入原設置之專用下水道(污水處理廠),
    檢附變更部分之規劃設計書圖一式三份,送環保局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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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案經套繪室同意暫時登錄後,有效期間為八個月,逾期失效。
    前項如有特殊情形經本局專案核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