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並於各階段加強管制措施如下:
(一)核發建造執照前:於執照中加註本案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目作為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不得作住
宅及辦公室及其他用途使用,並列入產權交代事宜宣導禁止作住宅
及辦公室及其他用途使用。
(二)建物銷售中:輔以消費者保護機制,核發執照時副知消保官加強查
核,避免建商以工業住宅等形式售與消費者。
(三)取得使用執照後:仍於執照中加註本案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
則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目作為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不得作
住宅及辦公室及其他用途使用,並列入產權交代事宜,並以每年二
次之頻率落實抽查,及施以公共安全檢查加強查核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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