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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建物申請用途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目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之暫行處理原則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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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基地之面前道路(含基地內私設通路)寬度須大於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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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不得設置室內隔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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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戶淨樓地板面積:
(一)大於一五○平方公尺者,可設置每戶獨立衛生設備。
(二)不足一五○平方公尺者,茶水間、衛生設備須於當層集中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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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並於各階段加強管制措施如下:
(一)核發建造執照前:於執照中加註本案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目作為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不得作住
      宅及辦公室及其他用途使用,並列入產權交代事宜宣導禁止作住宅
      及辦公室及其他用途使用。
(二)建物銷售中:輔以消費者保護機制,核發執照時副知消保官加強查
      核,避免建商以工業住宅等形式售與消費者。
(三)取得使用執照後:仍於執照中加註本案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
      則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目作為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不得作
      住宅及辦公室及其他用途使用,並列入產權交代事宜,並以每年二
      次之頻率落實抽查,及施以公共安全檢查加強查核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