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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新店 B 單元及 Y7 捷運系統用地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15 年 07 月 15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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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為形塑新店 B  單元及 Y7 捷運系統用地(十四張捷運車
    站)周邊商業生活中心風貌、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大型開發導入
    零碳設計規劃原則政策及建構綠色生態城市之目標,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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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適用範圍係依據「擬定新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
    三階段)(B 單元)細部計畫」(以下簡稱 B  單元土管)、「擬定
    新店都市計畫(Y7  捷運系統用地)(配合臺北捷運系統環狀線第一
    階段路線)細部計畫案」(以下簡稱 Y7 土管)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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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B 單元土管及 Y7 土管所涉細部計畫區(以下簡稱本計畫區)除依都
    市計畫新北市施行細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其都市設計管制事
    項與相關規定檢討外,應依本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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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開放空間及景觀規劃:為推動淨零碳排開放空間導入風環境規劃,並
    增加植物固碳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風廊規劃:
     1、為導入河岸風場,建築基地依附圖一規定應退縮六公尺人行步道
        範圍,應種植雙排喬木,其配置形式沿建築線留設一點五公尺植
        栽綠帶後留設二點五公尺人行步道以建構舒適人行空間。
     2、Y7  捷運系統用地建築開發應提出環境風場試驗成果說明,以確
        保風廊效應。
(二)增加植物固碳量:
     1、建築基地位於附圖二指定位置範圍之建築物沿街立面應設置垂直
        綠化設施(如陽台或露臺),其綠化設施應不低於各層使用單元
        長度之百分之三十。
     2、本計畫區依「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檢討綠覆率應達百分之
        百以上,法定開放空間及法定種植之喬木,其米高徑應大於十二
        公分。
     3、考量生態串連及延續性並增加植物固碳,開放空間之植栽應採喬
        、灌木複層植栽方式規劃,且喬木百分之七十應選用附表之樹種
        ,沿街第二排喬木宜選用挺直型喬木。
(三)Y7  捷運用地避難層依 Y7 土管規定應留設不得少於基地面積百分
      之三十五作為開放空間部分,應依下列規定及附圖三辦理:
     1、Y8  捷運站前廣場應配置遮蔭植栽及休憩空間以形塑站前廣場,
        作為銜接避難層開放空間、河堤、地面及空中平台樞紐,串聯商
        場、店鋪等商業使用空間,另考量串聯行政大樓三樓屋頂平台花
        園,應以地景式規劃降低既有高差之衝擊,增加開放性及使用性
        ,並確保開放空間軸線視野延伸至新店溪。
     2、西側河濱公園跨堤設施與建築物間應留設十二公尺以上觀景平台
        開放空間(含頂蓋型開放空間)供公眾休憩,並配置遮蔭喬木以
        強化體感降溫,提升戶外舒適度與活動性。
     3、開放空間綠化面積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鄰近停車區側應種植喬
        木及複層綠化降低視覺、噪音干擾,以達都市降溫、生態跳島及
        自然療育效益。
     4、開放空間串聯既有高差應符合無障礙設施設計戶外平台階梯規範
        ,逐層平台及緩坡串聯,以降低視覺衝擊;各休憩節點平台應結
        合植栽規劃,並以面向新店溪之視野為原則。
     5、低衝擊開發:
     (1)考量 Y7 捷運用地屬大面積人工平台開發,應採集中式大面積
          覆土規劃,並結合植栽槽深度整體設計(覆土深度應達一點五
          公尺以上),於植栽帶及透水鋪面設置雨水貯留系統,作為澆
          灌及水景利用,確保強降雨時排水順暢及提升降溫效益。
     (2)為強化基地保水機能並提升生態穩定性,植栽槽喬木應以連續
          種植及簇群性種植為原則,並結合喬、灌木及地被之複層植栽
          規劃,於雨水逕流提升基地整體滯洪。
(四)為保留珍貴樹木 B  單元土管所定四公尺開放空間,除配合珍貴樹
      木原地保留整體規劃,應串聯開放空間及整體人行動線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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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通規劃原則:
(一)Y7  捷運用地涉及捷運、商場及住宅等複合使用,應考量商場停車
      與住宅使用合理區隔規劃,以確保住戶通達住宅門廳之動線安全,
      避免與商場人流交織。
(二)Y7  捷運用地地面通往避難層人工平台之動線坡道,應檢具細部設
      計大樣圖,並針對地面層入口處加強人行安全規劃(如視距分析、
      警示設施)。
(三)自行車系統規劃:
     1、為配合河濱公園自行車道及都市計畫跨堤設施串連至人工平台之
        規定,Y7  捷運用地應規劃自行車道系統串聯北側公園、B 單元
        商業區與周邊區域,以提倡綠色運具及商圈遊憩。
     2、建築基地開放空間應配合本府需求,留設供公眾使用自行車停車
        空間及綠色共享運具相關設施(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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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商業區及架空走廊系統規劃:
(一)Y7  捷運系統用地商業建築規劃:
     1、依 Y7 土管第二點表十:「商業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容積總
        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三十」,商業規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考量商業活動效益,避難層應結合第四點開放空間規定,完整
          規劃連續性商場百貨、店鋪,並銜接環河路架空走廊,水平連
          通線型廣場與 Y8 捷運站前廣場,建構商業立體人行系統。
     (2)商業與住宅使用之立面形式應有所區隔,其出入動線、垂直動
          線及住商門廳應獨立區分且空間大小合理。
     2、考量維護水岸整體景觀及微氣候通風機能,建築物除底層規畫捷
        運機場、商場外,各棟立面總寬度應小於基地平均寬度之百分之
        七十。各棟棟距應達八公尺以上。
(二)B 單元商業區建築物地面層鼓勵以高建蔽率基座規劃,作為店鋪、
      商場百貨等商業使用。
(三)架空走廊規劃原則:
     1、Y7  捷運系統用地除依 Y7 土管第十四點,應與西側河濱公園、
        北側公園兼汙水處理廠、捷運出入口及南北側地區留設至少三處
        通道設置架空走廊,應以下列規定辦理:
     (1)考量公眾使用,架空走廊寬度應不得低於八公尺,並設置供公
          眾使用之電梯及樓梯,連通 B  單元架空走廊系統,促進商業
          串聯與完善立體連通系統。
     (2)架空走廊應完善規劃友善人行空間提供休憩觀景之功能,提升
          開放性與可及性。
     2、為延續 Y7 捷運系統用地商業活動,B 單元商業區位於附圖四範
        圍之基地應設置架空走廊,其高程依附圖五辦理,並以坡度不低
        於百分之二點五順接:
     (1)B 單元 C1 商業區:應自境界線退縮留設九公尺公共開放空間
          ,並設置架空走廊(合計為十八公尺)串聯 K9 捷運站;其高
          程應配合 K9 捷運站連通道高程辦理。
     (2)停(轉)用地:臨二十五公尺計畫道路除依土管規定於地面一
          層作道路使用外,應配合 K9 捷運站連通道高程,設置架空走
          廊,以銜接 K9 捷運站並延續 C1 商業區立體軸線;另應自抽
          水站用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九公尺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架空走廊
          延續新店溪之景觀視野。
     (3)抽水站用地:
          a.臨二十五公尺計畫道路除依土管規定於地面一層作道路使用
            外,應配合 K9 捷運站連通道高程,並自停(轉)用地境界
            線退縮留設九公尺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架空走廊(合計為十
            八公尺),以銜接 C1 商業區立體軸線並沿續新店溪之景觀
            視野。
          b.考量架空走廊視覺景觀,抽水機組及附屬設施應以植栽綠美
            化及地景設計遮蔽,降低環境衝擊;另周邊屋頂、平台設備
            亦應遮蔽美化。
     (4)為強化商業行為,架空走廊連繫區域應優先為商業空間,並設
          置建築開口與之串聯,增加立體人行系統之商業效益。
     (5)考量架空走廊下方通風、採光及公共安全,平台應設置挑空,
          並提供植栽、街道家具供公眾休憩遮蔭,適度運用挑空設計手
          法,強化地面層採光、植栽生長及喬木連繫。
     (6)應設置直通人行通道之樓梯、電梯或電扶梯,以二十四小時開
          放公眾使用為原則,架空走廊設計須符合建築管理規定,跨越
          道路上方之結構體下方與路面淨高應符合相關道路安全規定。
     3、先開發基地須興建完成該基地範圍內之架空走廊,預留未來銜接
        構造;後開發基地應興建架空走廊連接兩個街廓或銜接處所留設
        之室內公共空間或戶外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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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原則若執行上有疑義時,得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及土地使用開發許
    可審議會作成共通性決議後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