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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北港特定區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9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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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塑造臺北港特定區重要軸線,娛樂專用區意象及營造永續低碳國際
    商港城市,特訂定本審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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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北港特定區重要軸線範圍(詳附圖一)除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
    行細則」、「變更臺北港特定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一
    階段)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下簡稱土管要點)及其都市設
    計管制事項與相關規定檢討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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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放空間規劃:為加強觀光娛樂潛力、捷運輕軌軸線特色景觀,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基地位於附圖二指定留設廣場式公共開放空間者,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1、為配合本計畫區輕軌站 V32~V36  場站,建築基地應於轉角處留
        設面積不小於一百平方尺廣場式開放空間,V31 站應於道路側留
        設面積不小於三百平方尺廣場式開放空間。
     2、建築基地位於娛樂專用區應於轉角處留設面積不小於三百平方公
        尺廣場式開放空間。
(二)為串聯八里全區自行車道空間系統,第一種產專區及第二種產專區
      法定退縮應配合留設自行車道,並考量輕軌站人車動線安全與鄰地
      整體配置。
(三)為塑造景觀廊道,除土管要點規定外,應自建築線留設四公尺以上
      無遮簷人行道,並沿建築線規劃一點五公尺植栽帶種植喬木複層綠
      化。
(四)為強化都市防災及商業娛樂活動,建築基地位於娛樂專用區、娛樂
      專用區(特)者,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建築,退縮範圍
      內應淨空設計,不得設置圍牆,以供公眾通行。
    前項規定因基地情況特殊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會審議通過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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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塑造娛樂專用區建築意象及休閒風格,建築基地位於娛樂專用區、
    娛樂專用區(特)者,開發單位應先就下列事項提出整體開發構想送
    「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審議,律定訂具體都
    市設計審議原則依循辦理。
(一)開放空間都市街廓尺度、人行動線系統之規劃。
(二)提供娛樂、觀光、休閒文教之發展及建築意象營造。
(三)量體高度、立體綠化及其他建築物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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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築基地位於娛樂專用區、娛樂專用區(特)及第二種產業專用區者
    ,申請作為旅館使用,其空間設置須符合旅館業管理規則第六條之規
    定,並以整棟單戶申請,不得分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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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淨零碳規劃:
(一)屋頂、露台及平台面積應設置百分之六十以上作為屋頂綠化或綠能
      設施,屋頂之設備空間亦應考量遮蔽及綠美化;設置綠能設施者得
      以等價發電效能之再生能源(如風力發電等)設置,惟其屋頂(或
      建築物立面)綠化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
(二)建築物立面,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為降低建築空調能耗,建築物立面應設置遮陽設施(如遮陽牆板
        、透空格柵或雙層遮陽牆體等)並考量氣候防鏽處理,以達建築
        物節能效果。
     2、考量建築物立面降溫,應增加立體綠化及綠能設施。
     3、為避免立面光反射影響生態環境,建築物立面材質應以低反射材
        質規劃。
(三)因應本計畫區氣候特性,沿街喬木優先選用濱海原生種,喬木建議
      以米高徑五至八公分,株距以五公尺以下設置。
(四)應檢附建築基地立體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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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通規劃原則:
(一)配合綠能車位規劃,法定車位百分之三十應設置充電停車位,並合
      理集中設置。
(二)其餘停車位應納入充電停車位規劃,預留管線及相關機電設施(備
      )空間。
(三)建築基地開放空間應配合本府需求留設綠色共享運具相關設施(備
      )使用。
(四)建築基地位於娛樂專用區、娛樂專用區(特)者:
     1、應考量大客車停等區、臨停車位及計程車招呼站,並以內化方式
        減少對外部交通之衝擊。
     2、提供大型車位或遊覽車充電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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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審議原則若執行上有疑義時,得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及土地使用開
    發許可審議會作成共通性決議後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