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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為推動淨零碳、永續發展之目標,以「擬定林口特定區計
畫(第三種產業專用區)細部計畫」之計畫範圍(以下簡稱本計畫區
)(附圖一)作為示範地點,特訂定本審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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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區除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
點(以下簡稱土管要點)及其都市設計管制事項與相關規定檢討外,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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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放空間及生態景觀規劃:為增加綠色基盤、導入風環境配置,並增
加透保水、生物多樣化及植物固碳量,應以下列規定辦理:
(一)生態中央公園:
1、為營造生態中央公園,依本計畫區土管要點第十一點規定留設至
少十五公尺公共開放空間,應集中綠地規劃,營造本計畫區生態
中央公園,並依附圖二設置。
2、為確保生態中央公園串連及延續性,基地臨四十公尺計畫道路側
人行及汽機車出入口應依下列設置:
(1)人行出入口及寬度:應以一處二點五公尺以下設置,如基地面
寬小於二十公尺,應以二公尺以下設置。
(2)汽、機車出入口原則不得設置於臨四十公尺計畫道路側。
(二)綠園道:
1、為形塑風廊道及增加綠化量,依本計畫區土管要點第十一點規定
留設至少十公尺公共開放空間,應規劃留設至少七公尺綠園道林
蔭人行空間,以降低區域溫度,減緩熱島效應。分別依附圖三之
一、三之二設置。
2、依本計畫區土管要點第十一點規定留設五公尺公共開放空間,考
量開放空間串聯性,應依附圖四設置。
(三)風廊規劃:
1、為強化風廊及都市防災,建築物臨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
築,退縮範圍內應淨空設計。
2、為促進環境通風效果,建築開發應提出環境風場試驗成果說明,
以確保風廊效應。
(四)都市隔離帶規劃:
1、本計畫區鄰保護區之綠地用地及公園用地,多屬邊坡陡峭之環境
敏感地區,為避免開發造成環境擾動。除公二用地外,應維持原
地形地貌。
2、依本計畫區土管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臨計畫範圍邊界之基地,建
築應自計畫範圍線至少退縮二十公尺部分,應配合留設至少三分
之一綠化面積。
(五)增加植物固碳量:
1、法定開放空間及法定種植之喬木,其米高徑應大於十二公分。
2、喬木應種植於原土層,但喬木下方為人工構造物,其覆土深度不
得低於二公尺。
3、法定開放空間種植之喬木百分之七十應選用附表一植栽表之樹種
,且不得設置高出地面之樹圍石、花台等阻隔物,以利雨水入滲
。
4、依「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檢討綠覆率應達百分之百以上。
5、應檢附建築基地立體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計算並標示喬木固碳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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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立體綠網規劃:位於附圖五指定設置立體綠化之建築基地,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建築物應臨接建築線側至少設置一處垂直景觀陽臺或露臺,其面積
合計應不低於最大單層樓地板之十分之一、設置最小邊長寬度應不
得小於六公尺,另為考量植栽生長,陽台樓層高度應不得小於六公
尺,採分處設置者各單元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平方公尺,並以複層綠
化方式提供該基地員工休憩景觀使用。
(二)為延續開放空間生態綠化,並增加外牆節能功效,配合法定退縮開
放空間綠化系統,建築物立面應設置垂直綠化設施(如植生牆體、
花臺、格柵等)。
前項立體綠化面積合計應不低於該立面總面積百分之三十。
綠化設施,應納入建築物結構設計、出具含風力安全之結構安全簽證
文件;設置綠化部分,應設置自動滴灌系統及提出後續管理維護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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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動式節能建築規劃原則:
(一)依本計畫區土管要點規定,第三之二種產業專區主要作為生產廠房
及相關設施使用,建築物應以高建蔽率、低樓層規劃,以增加生產
效率、減少垂直運載機具能源損耗。
(二)建築外殼規劃:
1、為加強屋頂綠化及隔熱,屋頂、露台及平台以百分之六十為綠化
原則,且屋頂之設備空間亦應考量遮蔽及綠美化;設置綠能設施
者其屋頂綠化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
2、建築物立面應設置遮陽設施(如遮陽牆板、透空格柵或雙層遮陽
牆體等)以達建築物節能效果。
3、為降低建築空調能耗及避免光反射影響生態環境,建築物立面應
避免設置玻璃帷幕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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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通規劃原則:
(一)法定車位百分之三十應作為充電停車位,並合理集中設置。
(二)其餘停車位應納入充電停車位規劃,預留管線及相關機電設施(備
)空間。
(三)建築基地開放空間應配合本府需求留設綠色運具相關設施(備)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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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區建築開發案應取得候選綠建築協議書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
並通過銀級綠建築及銅級智慧建築分級標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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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審議原則若執行上有疑義時,得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及土地使用開
發許可審議會作成共通性決議後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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