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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塭仔圳重要廊道及軸線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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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為塑造塭仔圳重要廊道及軸線風貌景觀,特訂定本審議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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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審議原則適用屬「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細部計畫(第
    一次通盤檢討)書」及「變更泰山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細部計畫
    (第一次通盤檢討)書」(以下簡稱本計畫區),並依「都市計畫法
    新北市施行細則」及相關規定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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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六點規定指定退縮十公尺建築之
    基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指定退縮十公尺範圍,設備帶、街道家具及綠色運具應設置於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退縮空間斷面示意圖之綠化帶範圍內,其設置寬
      度不得突出綠化帶。
(二)汽機車出入口應集中設置一處為原則,但基地面積大於一萬平方公
      尺或基地情況特殊經交通影響評估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考量重要軸線風貌景觀,除車道及消防救災空間沿建築線應種植喬
      木,以株距六至八公尺設置。其米高徑應大於十公分。
(四)考量都市重要廊道沿街都市景觀,空調主機及管線不得裸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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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屬貴子坑溪及塔寮坑溪兩側第一街廓(詳附圖)應依下列規定檢討:
(一)應依「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第六點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
      型、色彩及風格事項之水岸建築量體配置原則檢討。
(二)為營造貴子坑溪及塔寮坑溪兩側開放空間人行道串聯及商業延續性
      ,開發基地面臨兩條道路,汽機車出入口不得設置於面向貴子坑溪
      及塔寮坑溪道路進出,但基地情況特殊經交通影響評估審查同意者
      不在此限。
(三)沿建築線植栽應延續貴子坑溪及塔寮坑溪喬木樹型,樹種可錯落設
      置。
(四)除車道及消防救災空間沿建築線應種植喬木,以株距六至八公尺設
      置。其米高徑應大於十公分。
(五)為配合貴子坑溪及塔寮坑溪生態友善環境營造,開放空間鋪面應符
      合無障礙設施規定並以透水性鋪面設置。臨溪側建築基地之法定空
      地扣除綠化面積後建議採自然(或類自然)鋪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