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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新莊區(副都市中心地區)都市設計審議要點 (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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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區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案除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下簡稱土管)及其都市設計管制事項與相
    關規定檢討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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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量同一街廓之整體性、開放空間之延續性,建請設計單位提出全區
    街廓(包含防災通道、退縮帶人行空間、植栽帶等)之整體規劃,以
    利後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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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災通道之規劃原則:
(一)防災通道除基地跨越防災通道外,以不開挖地下層為原則;若有開
      挖地下層,應考量結構安全,留設足夠植栽覆土深度,並加強植栽
      景觀設計,提升環境品質。
(二)本防災通道考量公共安全、公眾使用,防災通道兩側宜以商業空間
      正面規劃,並於使照及住戶管理公約裡加註不得設置圍牆、綠籬等
      類似方式阻隔或規劃車道、停車使用。
(三)考量開放空間之舒適度及整體都市景觀規劃,A3、A5、B1、B2、B5
      、B6  街廓於防災通道指定留設位置各退縮五公尺防災通道(十公
      尺)外,宜再退縮至少二公尺配合規劃喬木、灌木複層植栽帶及街
      道傢俱,並配合兩側開放空間及防災通道體規劃。
(四)依據土管第十二點第三項申請「大面積開發容積獎勵」所需留設之
      公共開放空間,須配合整體街廓及防災通道規劃連接廊道及廣場空
      間,並以專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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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業區規劃原則:
(一)依本區土管規定取得各項建築容積獎勵,不得作為住宅使用。
(二)考量本計畫商業區高產值服務業使用之優良環境塑造,地面一層至
      三層供商業空間使用空間,應規劃為店鋪、商場百貨等商業使用,
      且不得規劃一般事務所、一般服務業、辦公室及住宅管委會空間及
      住宅相關公共服務設施為原則。商業區地面四層以上非供住宅使用
      空間,考量日後管道維修容易,應將衛生設備、茶水間等設備空間
      集中設置。
(三)考量整體都市景觀及商業活動之延續性,商業區地面一層以高度六
      公尺,地面二層至三層高度以大於四公尺規劃,一至三層總樓高以
      十五公尺為原則,且不得設置夾層。倘基地所在街廓位於空橋連接
      處,建請申請單位及設計單位考量日後空橋連接可能性,以前述樓
      層高度規劃,並配合本計畫區空橋整體規劃設計或後續辦理變更設
      計,以利空橋銜接。
(四)商業使用空間考量日後管理,倘有住宅行為混合使用,請加強住商
      分離之設計,設置獨立出入口及梯廳,並分別訂定住戶管理規約,
      並建議於建照、使照及住戶管理公約加註供住宅使用比例。
(五)為配合影(停)用地(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 2  期場館建置計
      畫)建設及周邊環境發展,A6  街廓之建築基地以配合臺灣電影文
      化中心整體規劃其建築物用途及外部空間(包括人行道、退縮帶、
      植栽帶…等)為原則,以利促進該區商業活動之發展與串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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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開放空間設置原則:
(一)請設計單位提出商業區申請開放空間獎勵對促進商業活動、空間環
      境品質等相關說明,以供委員會做獎勵額度之評估標準。
(二)廣場式開放空間獎勵,其空間應符合開放性、可及性、通透性之原
      則,供非特定民眾可自由聚集場所。
(三)建築基地內應於依土管規定留設防災通道、申請開放空間獎勵及大
      規模獎勵等開放空間明顯位置分別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涉及空間
      管理部份,於使照及住戶管理公約加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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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定退縮設置原則:
(一)為增加人行空間之順暢及無障礙空間品質,建請設計單位確查全街
      廓及現有人行道之高度,與設計人行道高程一致,並應特別考量基
      地設計高程與現有人行道、道路絕對高程關係,並以順平規劃為原
      則。
(二)加強開放空間的串聯,人行道退縮帶配合現有人行道規劃,以雙排
      大型喬木、複層植栽為設計原則,並整體考量人行道之照明及街道
      家具設計。
(三)為活絡沿街商業活動、塑造主要廊道之整齊街牆意象,面臨一號、
      二號道路基地,地面一到三層宜沿退縮帶最小寬度配置建築牆面外
      ,沿退縮帶後規劃五公尺寬頂蓋型沿街式開放空間,並應注意與人
      行道及鄰地騎樓高程順平處理。
(四)為提升本區環境品質,宜請設計單位於鄰地地界線處淨空退縮至少
      二公尺建築,並綠化植栽。另考量公共安全及防災,面寬大於六十
      公尺且鄰接防災通道基地,建議留設六公尺以上之連接通道開放空
      間綠化供公眾通行,建物側立面並配合整體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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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停車空間設置原則:
(一)本計畫區自行車道及自行車停車數量規定:為配合副都心區域內規
      劃之自行車道系統,於基地內開放空間考量自行車道及臨時停放之
      自行車停放空間,並配合景觀植栽整體規劃。
(二)停車數量折減原則:
      因本計畫地區臨近機場線及捷運環狀線站,設計單位應先提出停車
      供需分析說明,符合下列各項條件或其基地條件特殊者,經都市設
      計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得酌予以折減設置汽車停車位:
     1、基地座落於捷運站出入口三百公尺範圍內。
     2、供住宅用途部份,符合一戶一汽機車位規劃。
     3、折減後停車數量仍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且不得低於本計畫區
        土管第十七點規定停車位數之百分之八十設置。
     4、申請停車數量折減者,其自行車停車位應增加為機車數量二分之
        一設置。
(三)為配合淨零碳規劃,商業區法定車位百分之三十應完成充電配線以
      利後續安裝充電系統,並合理集中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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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區域為本市推廣綠屋頂之重點示範區域,為推動國家淨零政策,新
    建建物應依下列規定規劃屋頂綠化及垂直立體綠化。
(一)立體綠化應考量基地方位及區位規劃,並以陽臺、花臺為主要垂直
      綠化設施。
(二)立體綠化植栽,應以小喬木、覆層綠化及懸垂植物方式植栽,另為
      確保植栽生長請以詳圖載明規劃位置、尺寸、覆土深度。
    納入建築物結構設計、出具含風力安全之結構安全簽證文件;設置綠
    化部分,應設置澆灌及排水系統並提出後續管理維護計畫。並納入公
    寓大廈管理規約內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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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審議要點未規定事項請依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