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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基準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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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為審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之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
    ,合於實務需求、標準化及公平一致,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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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一條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
    定,得提列之共同負擔項目及費用如下,其內容詳如提列總表(如附
    表一):
(一)工程費用。
(二)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後續管理維護計畫相關經費及相關委辦費用
      。
(三)權利變換費用。
(四)貸款利息。
(五)稅捐。
(六)管理費用。
(七)都市計畫變更負擔費用。
(八)容積移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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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工程費用項下拆除費用,其提列基準
    詳如分項說明一(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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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工程費用項下營建單價,其提列基準
    詳如分項說明二(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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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工程費用項下營造工程費用時,涉及
    建材設備部分,須符合建材設備表,詳如分項說明三(如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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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權利變換費用項下都市更新規劃費及
    額外項目費用,其計算公式及基準詳如分項說明四(如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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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權利變換費用項下不動產估價費用(
    含技師簽證費),其提列基準詳如分項說明五(如附表六)。
8  
八、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權利變換費用項下拆遷安置費,其提
    列基準詳如分項說明六(如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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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權利變換費用項下地籍整理費用,其
    地政機關行政規費計算基準詳如分項說明七(如附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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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本基準修正發布後規定辦理者,其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評價基
    準日,應訂於本基準修正發布日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