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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四十九點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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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機關收到各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
計表後,應於十日內核定,並依本要點第八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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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基金執行預算員額(含約聘僱及臨時人員)、因公出國計畫、重大
活動計畫、出版品計畫、重要施政計畫、委託研究、資訊計畫、各非
屬工程機關工程估算經費、增購及汰換公務車輛、購置或興建公有建
物計畫(含用地取得)等,應按計畫切實執行,非經新北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專案核准不得變更或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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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基金依本要點第十點、第二十六點及第二十七點規定,於年度預算
執行期間,為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營業(業務)及營業(業
務)外收支與基金來源及基金用途者,併入決算辦理。下列項目,並
應依規定辦理:
(一)各基金員額運用,非經本府核准,不得超出法定預算員額用人。
(二)各基金年度預算業務加班費之列支,應受法定預算限制,非依新北
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一點
規定,專案報經本府核准者,不得超支。
(三)各基金年度預算公共關係費及員工慰勞費之列支,應受法定預算限
制,不得超支。但政事基金具特別費性質之公共關係費,於年度進
行中遇有未及編列預算或原編列預算不足者,得依規定基準列支。
(四)各基金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如須新增或租約到期繼續租用辦公房屋
,應先洽本府財政局,無適用房屋後,始得辦理。
前項併入決算案件,收入(基金來源)部分,由各基金逕併入決算辦
理。支出(基金用途)部分,屬業權基金者,由各基金核定;屬政事
基金者,則由各基金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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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基金依本要點第十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
辦理調整容納者,其中調整數於百分之二十以內者,由各基金核定辦
理;調整數超過百分之二十者,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所定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於專案計畫係指發生不足項目占當年度
同一專案計畫已列預算總額(含保留數,但不含本年度奉准先行辦理
數)之比率;於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係指發生不足項目占當年度一般
建築及設備計畫預算總額(不含保留數及本年度奉准先行辦理數)之
比率。
各基金依本要點第十二點第七款第四目規定申請預算保留時,未發生
契約責任者,應填具附屬單位預算專案保留申請彙總表及附屬單位預
算專案保留申請明細表,報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召開專案保留會議審
議,並依審議結果併同已發生契約責任者,提報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預算保留案件之申請及核定,各基金及其主管機關應依本府主計
處通報期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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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基金依本要點第十點、第二十六點及第二十七點規定,於年度預算
執行期間,併入決算之認定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業權基金:以損益(收支餘絀)表之第四級科目(即科目編號為六
碼者)為認定基準。
(二)政事基金:
1、基金來源部分,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之第三級科目(即科
目編號為三碼者)為認定基準。
2、基金用途部分,其中購建固定資產依本要點第二十七點第十款及
第十一款準用第十二點規定辦理,其餘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表之業務計畫(不含購建固定資產)為認定基準。但新北市地方
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工作計畫為認定
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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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本要點第十點及第三十一點規定,各基金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併
入年度決算辦理之各項支出(基金用途),業權基金應填具各項成本
與費用預計超支預算數額表;政事基金應填具基金用途預計超支預算
數額表,並依本要點及本注意事項所定併入決算之核定程序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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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基金依本要點規定,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須由本府核定之事項,
其中下列各款授權情形如下:
(一)各基金年度預算依本要點第十二點規定辦理之購建固定資產計畫,
如遇年度進行中預算編列不足或未編列時,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
轉本府核定者,其中屬中央補助款部分,得由主管機關以府函決行
。
(二)各衛生所動支新北市醫療作業基金營運資金,並依本要點第十二點
第五款規定辦理之購建固定資產計畫,其個別項目在新臺幣十五萬
元以下者,得由本府衛生局以府函決行。
(三)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動支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自有財源或以前年度賸餘
留存基金餘額,並依本要點第二十七點第十款準用第十二點規定辦
理之購建固定資產計畫,得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以府
函決行。
(四)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基金依本要點第二十七點第八款規定補
助及捐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而未及編列預算
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時,除依新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賸餘款
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賸餘款處理原則)動支以前年度賸餘款外,得
由教育局以府函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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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依本要點第二十七點第三款及本注意事項第六點規
定執行工作計畫,除教育局分基金依賸餘款處理原則動支以前年度賸
餘款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增加市庫負擔者,應專案報由教育局核
轉本府核定:
(一)確因業務需要辦理原未編列預算之工作計畫,應妥適規劃財源,必
要時應撙節控管原有其他計畫,並擬具計畫,報由教育局核定,並
副知審計處、本府財政局、主計處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已編列預算之工作計畫確因業務需要,致增加經費者,應優先檢討
停辦或緩辦不具效益或不具急迫性項目,並於原計畫預算總額內調
整容納為原則;如確有超支必要,應就檢討結果擬具處理意見,授
權由各分基金核定並送教育局備查後,併入年度決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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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基金依本要點第三十四點規定,應按月編製會計月報,除十二月份
會計月報應依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之相關規定辦理外,應於次月
十五日前分送主管機關、審計處、本府財政局及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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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基金主管機關為督促所屬加強財務控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基金達下列共通性財務預警指標警戒值者,應訂定與財務相關
之個別性預警指標辦理預警作業,並於每季結束後二十日內填具
基金財務預警改善追蹤表,報主管機關追蹤檢討改善;主管機關
應將督促改善情形副知主計處。但依本要點第四十一點規定辦理
者,不適用之:
1、營業基金:未來一年內累積虧損及本期淨損之合計數可能達資
本額二分之一。
2、作業基金:連續三年出現短絀,且未來一年內不含短期債務之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加計淨現金流量可能為負數。
3、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未來四年內不含短期債務之期
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加計淨現金流量可能為負數。
(二)各基金預算執行結果之考核獎懲,應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個
案計畫選項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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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基金個別向中央機關申請補助款,其申請及核定情形應知會其會
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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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基金為應業務需要,須調整容納、併入決算及補辦預算者,除應
由各業務單位依本要點及本注意事項所定之程序辦理外,並依法送
會計單位實施內部審核,同時為預算之控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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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基金年度預算之執行,經依本要點及本注意事項規定,由各基金
核定併入決算者,其案件應送主管機關備查,副知審計處。
前項執行,如屬依本注意事項第九點規定,授權由地方教育發展基
金各分基金核定並送教育局備查者,應由教育局於函復業已備查時
,副知審計處。
各基金主管機關得訂定通案備查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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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基金預算所列災害防救之經費不得移作他用。災害防救經費之運
用,依新北市政府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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