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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賸餘款處理原則 (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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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總體資源合理配置及有效運用,
    並使新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年度賸餘款處理有
    所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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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當年度賸餘:係指當年度之基金來源收入決算數與基金用途支出數
      (含決算數和保留數)之差額。
(二)以前年度賸餘:係指以前年度滾存本基金可供運用之賸餘款。
(三)自有財源之收支對列賸餘:係指當年度收支對列之賸餘款。
(四)中央款賸餘:係指當年度中央政府補助款項之賸餘款。
(五)市款賸餘:係指當年度市庫撥補之賸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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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年度賸餘以其來源別區分為以前年度賸餘、自有財源之收支對列賸
    餘、中央款賸餘及市款賸餘四類,依下列規定辦理滾存或繳回:
(一)以前年度賸餘:賸餘滾存本基金。
(二)自有財源之收支對列賸餘:賸餘滾存本基金,分由本府教育局(以
      下簡稱教育局)、本市市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彈性運
      用。
(三)中央款賸餘:
     1、賸餘依原補助機關規定辦理繳回該機關或滾存本基金由教育局統
        籌管控。但執行時,獲中央補助執行之計畫如有市款相對應配合
        者,除計畫有相對應比例限制外,應優先支用中央款。
     2、前目賸餘如屬國立高中職改隸而編列於各校免繳回原補助機關之
        賸餘,依本點第四款第二目之規定辦理。
(四)市款賸餘:
     1、教育局當年度市款賸餘:包含用人費用賸餘及非用人費用賸餘,
        全數滾存本基金,由教育局統籌管控。
     2、學校當年度市款賸餘:
     (1)用人費用之賸餘,滾存本基金由教育局統籌管控。
     (2)非用人費用之賸餘,區分留存項目與非留存項目,留存項目賸
          餘數之百分之七十五滾存本基金,由學校彈性運用;留存項目
          賸餘數之百分之二十五及非留存項目賸餘數滾存本基金,由教
          育局統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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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年度學校留存項目由本府函頒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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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留存項目範圍及留存項目賸餘數之留存比例,未來視本基金運作情況
    、各年度實際決算情形及學校節流效果等因素評估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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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支用賸餘款作業如下:
(一)俟當年度決算作業完成後,教育局及學校應依第三點規定分別計算
      各類賸餘款之金額,報由教育局彙整,並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轉本
      府核定。
(二)滾存本基金之金額,供作未來基金用途之財源。
(三)本原則第三點屬教育局統籌管控之賸餘款,如於年度進行中因業務
      需求須於預算外動支者,應專案簽報本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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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填報本基金留存、非留存項目數據與會計帳務分項計畫編號分類
    正確性,將列為教育局查核之重點項目。